因認為北京心正意誠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心正意誠公司)、北京心正意誠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海淀餐飲分公司(以下簡稱心正意誠海淀分公司)、云海肴(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海肴公司)在其共同運營的“云海肴•云南菜”餐廳裝飾物上使用了《月光》舞蹈等系列作品,侵害了云南楊麗萍信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楊麗萍公司)的著作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楊麗萍公司將三被告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
楊麗萍《月光》舞蹈與被訴裝飾圖案對比
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心正意誠公司、心正意誠海淀分公司就其侵害《月光》舞蹈作品復制權的行為連帶賠償楊麗萍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及合理開支3萬元;心正意誠公司就其侵害《月光》舞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賠償楊麗萍公司經濟損失1萬元。
原告楊麗萍公司訴稱:其經楊麗萍授權,依法享有《月光》舞蹈系列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舞蹈作品、攝影作品、美術作品、電影作品及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鄰接權以及其他相關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
三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在其共同運營的“云海肴•云南菜”餐廳中關村歐美匯店(以下簡稱涉案餐廳)中,將涉案作品復制在屏風、墻畫、隔斷中,作為餐廳主體裝潢的一部分置于餐廳顯眼位置,并在“云海肴•云南菜”的官方網站及官方微博中擅自使用涉案作品進行信息網絡傳播,嚴重侵害了楊麗萍公司享有的著作權。
同時,上述行為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涉案餐廳與楊麗萍存在商業聯合、廣告代言等特定聯系,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進而使得三被告取得競爭優勢,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被告共同辯稱:被訴裝飾圖案作為靜態呈現,不具有連續性,不存在侵害舞蹈作品的可能。被訴裝飾圖案的創意源于云南傳統民族舞蹈的個別動作,并非對特定人物肖像、特定作品的改編、復制,無法體現出任何舞者的情感表達,未構成對舞蹈作品的侵害,三被告亦未侵害楊麗萍公司相關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三被告與楊麗萍公司不存在競爭關系,被訴裝飾圖案不足以引起兩者之間存在某種關系的誤認,故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月光》舞蹈以一輪明月作為突出背景,通過燈光的明暗對比營造出人體剪影效果,整體呈現出女子在月光下舞蹈的美好意境。由楊麗萍演繹的女子以高盤發髻、身著緊身長裙的人物造型,做出展現女子身體曲線之美的舞蹈動作,上述連續的舞蹈動作在燈光、舞美、服裝、音樂等元素的配合下,藝術化的表現了月光的圣潔以及月光下女人的柔美,體現出較高的獨創性和藝術價值,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舞蹈作品。
涉案餐廳由被告心正意誠公司、心正意誠海淀分公司經營。被訴裝飾圖案展現的每個舞蹈動作均在《月光》舞蹈中有相同舞蹈動作可對應,而上述《月光》舞蹈中結合了人物造型、月光背景、燈光明暗對比等元素的特定舞蹈動作,并非進入公有領域的舞蹈表達,系《月光》舞蹈作品具有獨創性表達的組成部分。故被訴裝飾圖案與《月光》舞蹈作品的獨創性內容構成實質性相似。
被告心正意誠公司、心正意誠海淀分公司辯稱被訴裝飾圖案源于云南孔雀舞的代表動作,其選取公有領域的相關動作圖案用于餐廳裝飾物并不侵權。但是,二被告提交的現有證據均非被訴裝飾圖案的實際來源,其未說明、亦未舉證證明被訴裝飾圖案的創作過程或合法來源,而十余幅被訴裝飾圖案所體現的舞蹈動作,均能夠與《月光》舞蹈作品的相應動作一一對應,被訴使用行為整體更加清楚地表明被訴裝飾圖案是摘取自《月光》舞蹈作品,與二被告的辯稱明顯不符。
二被告還辯稱被訴裝飾圖案為靜態呈現,不具有連續性,不存在侵害舞蹈作品著作權的可能。對此,法院認為,舞蹈作品展現的是人體連續的舞蹈動作,被訴裝飾圖案為靜態圖案,兩者客觀表現形式確有不同,但是該種區別并不意味著改變了舞蹈作品的形態,就當然不存在使用舞蹈作品的行為。舞蹈作品的獨創性體現在每個靜態舞蹈動作的連接設計和集合,故每個靜態的舞蹈動作亦是舞蹈作品獨創性體現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判斷二被告是否存在侵害舞蹈作品著作權的行為,關鍵還在于判斷被訴裝飾圖案是否使用了涉案舞蹈作品的獨創性表達。本案中,上文已述,被訴裝飾圖案使用了《月光》舞蹈作品具有獨創性表達的部分內容。故二被告的相關辯稱法院不予采信。
綜上,被告心正意誠公司、心正意誠海淀分公司未經許可將涉案舞蹈作品使用在被訴裝飾圖案中,侵害了楊麗萍公司就《月光》舞蹈作品享有的復制權。心正意誠公司在云海肴官網和官方微博中傳播帶有部分被訴裝飾圖案的圖片,亦侵害了楊麗萍公司就《月光》舞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楊麗萍公司訴請不正當競爭等相關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原告提出上訴,三被告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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