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從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獲悉,該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新都冠生園”構成商標侵權,判決被告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并向原告賠償損失50萬元。
原告上海冠生園訴請500萬賠償
原告上海冠生園食品有限公司認為:被告作為同業競爭者,在原告“冠生園”字號及商標已具有極高影響力的前提下,將“冠生園”登記為自己的企業字號,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攀附惡意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被告在其產品、官網、微信公眾號上突出使用“新都冠生園”、“新都冠生園出品”等字樣的行為,亦構成商標侵權。
故向法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停止使用并注銷網站域名www.xdgsy.com.cn;停止使用“冠生園”作為企業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限期更改企業名稱;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0萬元。
被告成都市新都區冠生園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辯稱:首先,被告不構成商標侵權。被告未將冠生園作為商標使用,產品標注的是自己的商標“新冠”和“禧月坊”。生產產品外包裝上的“冠生園”與原告商標也不相同。產品外包裝上醒目位置均標注自己的商標及生產廠家,盡到了嚴格的告知義務,普通大眾可以分辨出產品品牌和生產者,不易造成混淆。對于大眾來說,被告企業官網域名中的字母“gsy”與“冠生園”商標中的“gsy”不具有必然的對應關系。
其次,被告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企業字號中“冠生園”的淵源是與重慶冠生園的聯營,后沿用至今,并非攀附故意。被告名下的兩個商標“新冠”和“禧月坊”在四川乃至西南地區都創造了一定的知名度,其中“新冠”商標被評為成都市著名商標,在品牌發展順利的情況下,被告企業也無需傍名牌。
綜上,被告不同意原告所有的訴訟請求。
法院:被告構成商標侵權
上海普陀法院認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有二。
其一,被告將“冠生園”作為字號注冊為企業名稱并完整規范使用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為:被告取得“冠生園”字號,自有其歷史淵源與時代背景,企業與新都縣冠生園食品聯營廠具有承繼關系,其注冊、使用“冠生園”字號時間早于上海冠生園公司取得“冠生園”字號時間,亦早于“冠生園”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中華老字號時間。
同時,一個傳統老字號因歷史原因形成一脈相承之下多個老字號經營主體并存的情況并不少見,各個經營主體都不具有惡意,形成的字號權具有其正當性。被告在當地經營多年,具有一定的規模與生產能力,如果完整規范地使用企業名稱,并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故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其二,被告使用“冠生園”、“新都冠生園”、“新都冠生園出品”等字樣以及注冊使用“xdgsy.com.cn”域名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法院認為:同屬食品行業競爭者,被告應當知曉原告“冠生園”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亦知曉聯營合作結束后不得再使用冠生園牌名、商標和包裝,應當在相關標識的使用上予以合理避讓。然被告不規范使用企業名稱,在產品、官網、微信公眾號上突出“新都冠生園”、“新都冠生園出品”等字樣作為產品推薦之用。根據被告舉證,其自有商標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企業字號本身的知名度卻未涉及,然從其實際使用的方式包括產品的標識位置來看,其“新都冠生園”信息更為突出。且“冠生園”部分以不同字體、不同大小的方式予以呈現,較易使相關公眾將注意力著重放于“冠生園”三個字上,難謂正當。
而本案中,“冠生園”既是原告的馳名商標、中華老字號,又是原告及其關聯公司的字號,被告使用方式易使相關公眾將上述標識與原告的涉案商標產生混淆誤認,構成商標侵權。
至于被告注冊使用的域名,因字母組合“xdgsy”讀音和含義不具有唯一性,難以認定其與“冠生園”存在對應關系。且難以認定“xdgsy”與涉案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故注冊使用該域名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
綜上,法院依法酌情確定賠償數額,判決被告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并向原告賠償損失50萬元。現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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