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浙江義烏海關發布關于義烏市華雪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義烏華雪進出口公司)出口侵犯“GUCCI”商標等商標權包等貨物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義烏華雪進出口公司于2020年8月22日向義烏海關申報出口一批車燈等貨物(報關單號:292120200000274387)。經查驗,該批貨物中有標有“GUCCI”商標的包50只,標有“YSL圖形”商標的包25只,標有“GUCCI”商標的鞋6雙,標有“VICTORIA"S SECRET SPORT”商標的內衣套裝7套,標有“MI”商標的手機殼1260個、后蓋65個,標有“SAMSUNG”商標的手機殼560個、手機后蓋1110個,標有“CHANEL”商標的包42只,標有“Redmi”商標的手機后蓋120個,標有“SAMSUNG”商標的手機外殼100只,標有“NIKE及鉤圖形”商標的衣服134件、短褲37條、長褲58條,標有“adidas及圖形”商標的衣服86件、褲子85條,標有“Apple logo(圖形)”商標的耳機2個,標有“JBL”商標的耳機38個,標有“SAMSUNG”商標的耳機49個,標有“BOSE”商標的耳機6個,標有“PRADA”商標的包1只,標有“BOTTEGA VENETA”商標的包1只,標有“BALENCIAGA”商標的包1只,標有“LV”商標的包2只,標有“BURBERRY”商標的兒童衣服套裝3套,標有“CHANEL”商標的鞋1雙,標有“V圖形VALENTINO”商標的鞋3雙,標有“豐田(圖形)”商標的空氣濾芯5個,義烏華雪進出口公司不能提供授權文書或正規購買證明。
“GUCCI”商標權利人古喬古希股份公司、“YSL圖形”商標權利人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VICTORIA"S SECRET SPORT”商標權利人維多利亞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MI”、“Redmi”商標權利人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SAMSUNG”商標權利人三星電子株式會社、“CHANEL”商標權利人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NIKE及鉤圖形”商標權利人耐克創新有限合伙公司、“adidas及圖形”商標權利人阿迪達斯有限公司、“Apple logo(圖形)”商標權利人蘋果公司(美國)、“JBL”商標權利人哈曼國際工業有限公司、“BOSE”商標權利人伯斯有限公司、“PRADA”商標權利人普拉達有限公司、“BOTTEGA VENETA”商標權利人柏蒂·溫妮達國際有限責任公司、“BALENCIAGA”商標權利人巴隆夏蓋、“LV”商標權利人路易威登馬利蒂(法國)、“BURBERRY”商標權利人博柏利有限公司、“V圖形VALENTINO”商標權利人華倫天奴有限公司、“豐田(圖形)”商標權利人豐田汽車公司認為上述貨物分別侵犯了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GUCCI”商標權(備案號:T2016-50835)、“YSL圖形”商標權(備案號:T2016-52424)、“GUCCI”商標權(備案號:T2019-84648)、“VICTORIA"S SECRET SPORT”商標權(備案號:T2019-80509)、“MI”商標權(備案號:T2019-83149)、“SAMSUNG”商標權(備案號:T2016-45163)、“CHANEL”商標權(備案號:T2018-64566)、“Redmi”商標權(備案號:T2018-66643)、“SAMSUNG”商標權(備案號:T2016-45883)、“NIKE及鉤圖形”商標權(備案號:T2016-47305)、“adidas及圖形”商標權(備案號:T2017-58191)、“Apple logo(圖形)”商標權(備案號:T2020-92860)、“JBL”商標權(備案號:T2017-55392)、“SAMSUNG”商標權(備案號:T2016-45159)、“BOSE”商標權(備案號:T2012-26522)、“PRADA”商標權(備案號:T2019-84299)、“BOTTEGA VENETA”商標權(備案號:T2019-78050)、“BALENCIAGA”商標權(備案號:T2012-27298)、“LV”商標權(備案號:T2016-45490)、“BURBERRY”商標權(備案號:T2019-85086)、“CHANEL”商標權(備案號:T2018-64564)、“V圖形VALENTINO”商標權(備案號:T2016-45100)、“豐田(圖形)”商標權(備案號:T2020-90187),并于規定期限內向海關提交了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和擔保。
義烏海關經調查,認為義烏華雪進出口公司出口的包、鞋、內衣套裝、手機殼、手機后蓋、后蓋、手機外殼、衣服、短褲、長褲、褲子、耳機、兒童衣服套裝、空氣濾芯上所使用的 “GUCCI”商標、“YSL圖形”商標、“VICTORIA"S SECRET SPORT”商標、“MI”商標、“SAMSUNG”商標、“CHANEL”商標、“Redmi”商標、“NIKE及鉤圖形”商標、“adidas及圖形”商標、“Apple logo(圖形)”商標、“JBL”商標、“BOSE”商標、“PRADA”商標、“BOTTEGA VENETA”商標、“BALENCIAGA”商標、“LV”商標、“BURBERRY”商標、“V圖形VALENTINO”商標、“豐田(圖形)”商標,與商標權利人注冊的 “GUCCI”商標、“YSL圖形”商標、“VICTORIA"S SECRET SPORT”商標、“MI”商標、“SAMSUNG”商標、“CHANEL”商標、“Redmi”商標、“NIKE及鉤圖形”商標、“adidas及圖形”商標、“Apple logo(圖形)”商標、“JBL”商標、“BOSE”商標、“PRADA”商標、“BOTTEGA VENETA”商標、“BALENCIAGA”商標、“LV”商標、“BURBERRY”商標、“V圖形VALENTINO”商標、“豐田(圖形)”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上述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貨物,貨物價值人民幣39010元。義烏華雪進出口公司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三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沒收上述侵權商品,并處罰款人民幣5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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