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等與勞斯萊斯汽車有限公司其他二審行政判決書公開,案號(2019)京行終9721號,審理法院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判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該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由中文“勞獅萊獅”構成,引證商標由中文“勞斯萊斯”構成,二者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視覺效果上均較為相近,且引證商標并非常用詞匯,顯著性較強等,故可以認定訴爭商標構成對引證商標的摹仿,訴爭商標的注冊可能誤導公眾,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進而損害勞斯萊斯公司的利益。故訴爭商標的注冊構成2014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
此外,“勞斯萊斯”相關商標已被多個公司及自然人申請注冊,國際分類涉及機械設備、健身器材等,當前商標狀態多為“等待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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