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公開多條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等二審行政判決書公開,案號分別為(2021)京行終2833號、(2021)京行終2839號、(2021)京行終2690號,審理法院均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述多個案件的判決書顯示,訴爭商標為騰訊公司注冊的多個“騰訊微視”“騰訊微視相機”商標,引證商標為高捷盛世公司注冊的多個“微視”商標,上述商標國際分類均為科學儀器。2020年1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的裁定。
二審法院查明,訴爭商標為文字商標“騰訊微視”,各引證商標的顯著部分為“微視”或其英譯;雖然二者文字構成上均包括“微視”含義,但訴爭商標加入了較為顯著的“騰訊”文字等,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相比,整體呼叫和結構要素均存在一定差異。法院認為原審判決及被訴裁定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最終裁判結果為,撤銷一審判決,對訴爭商標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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