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駁回就是指申請辦理申請注冊的商標經商標局核查有商標法未予申請注冊的情況,申報人對商標局的駁回原因和法律規定不服,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復審請求。商標申請注冊申請辦理的全過程中,最普遍的駁回原因是:申請辦理商標與在先申請辦理或在先申請注冊商標存有總體或一部分類似或跨類型類似。那么商標駁回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
(1)申請辦理商標時沒有提早開展商標查找;
(2)商標申請辦理時處于盲查期,查找不上;此外,商標被駁回很有可能還由下列原因造成 :
1、商標欠缺顯著性差異特點當申請辦理的商標過度簡易,如應用簡易的線框、一般圖形時,審核員會覺得該商標欠缺明顯特點,不具有可辨識度,而被駁回。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要求:“下述標志不可做為商標申請注冊:
(1)僅有本產品的通用性名稱、圖型、型號規格的;
(2)僅立即表明產品的品質、關鍵原材料、作用、主要用途、凈重、總數以及他特性的;?別的欠缺明顯特點的。前述所列標志歷經應用獲得明顯特點,并便于鑒別的,能夠做為商標申請注冊。”簡易而言,假如你應用“iPhone”做為商標,那麼你也就不可以把它用在“新鮮水果”產品上,因為它立即說明了商品的作用和特點,但你將它用在電腦上、手機上和平板電腦上,它也不受到限制了,由于這一商品和“iPhone”的新鮮水果特點不相干。
2、申請注冊商標違反規定禁止使用性條文嚴禁很有可能造成 政冶、經濟發展、文化藝術負面影響的商標得到 申請注冊和應用,根據避免 公眾產生搞混錯認,進而維護社會發展的集體利益。依據《商標法》第十條要求:“下述標志不可做為商標應用:
(1)同中華共和國的我國名稱、五星紅旗、國徽圖片、國際歌、軍旗、軍徽、軍歌、徽章等同樣或是類似的,及其同中間黨政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城市特殊地址的名稱或是標志性建筑的名稱、圖型同樣的;
(2)同國外的我國名稱、五星紅旗、國徽圖片、軍旗等同樣或是類似的,但經某國政府部門愿意的以外;(3)同政府部門間國際經濟組織的名稱、旗子、徽記等同樣或是類似的,但經該機構愿意或是不容易欺詐公眾的以外;
(4)與說明執行操縱、給予確保的官方網標志、檢測印痕同樣或是類似的,但經受權的以外;(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同樣或是類似的;(6)含有中華民族非歧視性的;(7)含有欺詐性,非常容易使公眾對產品的品質等特性或是原產地造成錯認的;(8)危害于社會主義社會道德風尚或是有別的負面影響的。(9)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劃分的地名或是公眾了解的國外地名,不可做為商標。可是,地名具備別的含意或是做為團體商標、證實商標構成部分的以外;早已申請注冊的應用地名的商標再次合理。”自然,針對有關條文必須詳細情況深入分析,因此 在申請辦理有關業務流程時,客戶能夠先資詢技術專業的專利權企業后再申請辦理。
所有客戶信息嚴格保密,保護客戶信息免遭外泄
辦理完成后所有代理材料精心包裝,快遞直達
專業代理人進行注冊查詢,提高申請通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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