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以國知發保字〔2020〕23號通知印發了《商標侵權判斷標準》,要求商標執法相關部門在處理、查處商標侵權案件時遵照執行。該《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第十六條規定:涉嫌侵權的商標與他人注冊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參照現行《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關于商標近似的規定進行判斷。 那么,現行《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就商標近似判斷是如何規定的?
一、文字商標的近似判斷標準
(1)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僅字體或設計、注音、排列順序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2)商標文字由字、詞重疊而成,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3)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4)商標文字讀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5)商標文字構成、讀音不同,但商標字形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6)商標文字構成、讀音不同,但含義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7)商標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數字構成,僅字體或設計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8)外文商標由四個或者四個以上字母構成,僅個別字母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9)商標由兩個外文單詞構成,僅單詞順序不同,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0)外文商標僅在形式上發生單復數、動名詞、縮寫、添加冠詞、比較級或***、詞性等變化,但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1)商標僅由他人在先商標及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型號組成,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2)商標僅由他人在先商標及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文字組成,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3)商標僅由他人在先商標及某些表示商品生產、銷售或使用場所的文字組成,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4)商標僅由他人在先商標及起修飾作用的形容詞或者副詞以及其他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的文字組成,所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5)兩商標或者其中之一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部分構成,其中顯著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6)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文字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于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7)商標包含漢字及其對應拼音,與含單獨相同拼音的商標,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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