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發明專利申請實行早期公開、請求審查制。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申請人的發明專利申請后,主要進行包括受理、初步審查、早日公開、實質審查及授權公告等在內的審批程序。
1.受理
專利局收到申請文件后即進行申請文件的項目審查。如申請人交齊了文件(請求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附圖等),且交納了申請費后,專利局將給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2.初步審查
初步審查或形式審查是一種非技術性審查。如果不合格,申請人會收到通知,并被要求限期補正。如果申請人沒有按期補正,則其申請就被視為撤回。補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該申請將被駁回。
對發明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主要包括下述內容:(1)申請專利的發明是否提交了請求書、說明書、說明書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2)申請人提供的各種申請文件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3)發明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第5條(申請的主題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第25條(不授予專利權的技術領域),不符合《專利法》第18條、第19條第1款的規定(外國人申請專利的資格),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31條第1款(單一性原則)、第33條(修改超范圍)或者《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條第1款(發明的定義)的規定等。
3.早日公開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要求的,自申請Et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也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4.實質審查、 發明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早日公開后,自申請日起3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當然,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依法也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實質審查要解決申請專利的發明是否滿足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條件,是否應批準為專利的問題。審查員和申請人意見不一致時,申請人一般可請求會晤審查員。與審查員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申請人可對審查員的駁回決定向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對復審委員會的決定還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依照我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申清專利的主題是否為專利法中所說的發明,例如申請專利的發明是否專利法上所說的技術方案。
(2)申請的主題是否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申請的主題是否屬于專利法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技術領域。
(3)申請的主題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4)申請的主題是否符合單一性的規定;如果不符合發明的單一性規定,申請人應辦理分案申請。否則,只能保留基于第一個發明的權利要求,其余權利要求必須刪去。
(5)申請人是否就該發明首先提出專利申請的人。
(6)申請的說明書是否對發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申請的權利要求書是否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了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7)申請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請是否超出了原說明書的或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
在實質審查中,專利局應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補正后,國家知識產權局仍然認為不符合前述所列各項規定的,應當將申請予以駁回。
5.授權公告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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