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復審程序是指專利申請被駁回時,給予申請人的一條救濟途徑。只有專利申請人才有權啟動專利復審程序,而且必須在接到駁回通知3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
專利法第四十一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專利復審審查原則
復審程序是專利審批程序中的一部分,所以在審查程序中所遵循的原則在復審程序中仍然適用。合議組在復審程序中除總則規定的原則外還應當遵循避免審級損失原則和程序經濟原則。
1、避免審級損失原則
在先審級未處理的事項通常不能由在后審級超前處理,以避免對當事人的審級損失。
2、程序經濟原則
程序的進行應當避免重復并盡可能地迅速、節省時間和費用。
二、專利復審程序
專利申請被駁回→提出專利申請復審(3個月內)→形式審查→專利復審前置審查→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維持駁回決定或撤銷駁回決定→駁回不服司法救濟程序
三、專利復審時間
實際上法律并沒有明文說明專利復審時間有多久,專利復審的時間不確定,取決于發明的內容,但不會比專利申請的時間長,畢竟專利實質審查根據發明內容的復雜程度以及其他方面的程序問題,一般長達6-18個月。而專利復審只是對專利進行形式、程序的審查。實際需要多久也不能確定,大概一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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