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異議及答辯證據材料的補充
《商標法實施條例》筇22冬對商標異議和答辯證據材料的補充期限作出明確的規定。該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或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明材料的,應該在申請書或答辮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修訂前的《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沒有規定異議和答辯證據材料的補充期限,異議人或答辯人在提交異議申請書或答辯書后至商標裁定前,可以隨時補充證據材料,商標局應該接受。修改商標法實施細則時,將補充異議或答辯證據材料的期限定為3個月,實際上是對異議程序的完善和異議工作的規范。有利于督促異議當事人及時提交有關證據材料和提高異議程序的效率。該款規定“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實質就是期滿未提交證據材料,異議人或答辯人喪失了補充證據材料的權利。“3個月”是異議當事人收集、整理、提交證據材料的期限,也是一個合理期限。一般來講,只要異議人或答辯人積極主動,完全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證據材料提交給商標局。
在商標異議程序中,當事人名義、地址等影響法律文件送達的事項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商標局提交相應的書面說明及證據材料,否則,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當事人自己承擔。被異議商標發生轉讓的,當事人還應當向異議裁定處附送《轉讓申請商標申請書》復印件。
(二)異議案件的審理與裁定
由于《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2條第3款賦予被異議人3個月補充答辯證據材料的時間,因此,一般在答辯期滿3個月后異議案件即可進入實質審理與裁定階段。異議案件的審理通常是按照異議收文的先后順序依次進行。在審理過程中,異議裁定處實行合議制度,由主辦審査員根據合議結論草擬裁定文稿,處長簽發后向當事人發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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