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版權和版權代理的區別
首先,我們應該理解版權在這個事件中的確切含義,并弄清楚版權現象的確切行為指向什么。本次在線音樂版權事件中所謂的“版權”實際上是指在線音樂的版權代理,包括分銷代理和分授權。這種版權代理不同于著作權法中的權利轉讓或排他性許可。
其次,我們應該明確版權在此次事件中的權利內容,明確什么是版權的權利。此次事件中提到的網絡音樂版權實際上是指網絡音樂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享有和轉讓。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12種著作財產權之一,是版權權整體內容中一項新興的重要財產權。
我們應該理解在這個事件中版權權限控制的程度,無論它是完全封閉的獨占權限還是開放的部分權限。事實上,該在線音樂版權的版權持有者并不壟斷該在線音樂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相反,這個版權代理協議有一個分許可條款和一個將版權分許可給第三方的合同義務,第三方是一個開放的版權代理,而不是一個封閉的壟斷。
版權代理是一種商業模式
這次引起廣泛關注的網絡音樂版權在語義上被人為夸大,直接影響好惡的形成。就其行為而言,這種版權并不是一種令人震驚的排他性版權權利,而是一種版權代理(確切地說,是一種信息網絡傳播權代理),它是相當開放的。事實上,在文化、出版和版權圈子里,版權代理是一種由來已久的版權商業模式。將其引入在線音樂的版權領域是一種新的商業模式,在線音樂公司和平臺試圖更好地開展業務活動。
在線音樂版權代理的商業模式將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傳統音樂版權授權市場。這種變化是一種可容忍的商業模式創新,還是一種違反法律禁令的倒退,對版權產業是有益還是有害,應由法律規則和市場需求決定。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商業模式應得到適當的寬容,出于市場需求的商業模式應得到必要的鼓勵。在線音樂領域的版權運營不可能總是處于賠錢、燒錢和賺錢的狀態。版權持有者為將虧損轉化為利潤而開展的正常版權業務活動不應被拒絕,但也應得到支持。
我們應該繼續注意維護版權秩序
中國的網絡音樂版權保護經歷了一個從混亂到統治的歷史過程。這種良好的版權保護秩序在短期內的形成,與版權監管當局對網絡音樂的版權特殊治理密切相關。其次,為了鞏固已取得的初步成果,該領域的版權監管應繼續注重維護版權秩序,加強對網絡音樂盜版現象的執法力度。作為一種基于契約法律關系的音樂市場中私人主體之間的橫向競爭現象,網絡音樂版權代理損害公平競爭還是自由競爭應當由競爭法律制度來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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