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企業或者企業所生產產品的標志,商標是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而商標是受法律保護的,但這種保護一般需要商標已經進行了注冊,那么未注冊商標怎么保護?下面商標注冊公司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
一、未注冊商標享有什么權利和保護
未注冊商標所享有的權利包括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等,但不受法律保護。與注冊商標權相比,它有以下特點:
(一)不確定性。指權利人雖然在一定時期內事實上占有了某項商標,但因未及時申請注冊,最終有可能失去該項商標。因我國實行注冊原則,這種事情是時常發生的。當兩個以上生產相同或類似商品的企業擁有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時,根據注冊原則,申請在先者將獲準注冊。對于申請在后者來說,其商標非但不能獲準注冊,而且連繼續使用也是不允許的,否則即構成侵權。
(二)脆弱性。體現在它易于受到侵犯,難于獲得保護。實際上,在通常情況下商標主管部門對未注冊商標權基本上不提供什么保護,司法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能為未注冊商標權人提供的保護也是十分有限的。
此外,未注冊商標如果違反禁用條款,所標識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其持有人會受到處罰或制裁。
二、法律規定
(一)關于未注冊商標的規定
對于未注冊商標,《商標法》給予有限的保護。根據《商標法》第十五條對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或合同、業務往來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搶注的規定,第三十二條禁止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第五十九條第三款“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分標識”的規定可見,《商標法》對未注冊商標(非馳名)的保護為消極保護,即基于未注冊商標對代理人、代表人及其他關系人知悉在先使用人情況的搶注行為提異議并禁止其使用,對他人注冊與其相同、近似的商標提異議或無效,以及在面對商標侵權時提出不侵權抗辯時,未注冊商標無法像注冊商標一樣作為權利基礎以主動提起商標侵權訴訟。這與我國實行的商標注冊制度相呼應,即給予未注冊商標一定的保護,“但保護水準不宜過高,以免沖擊到注冊制這一商標管理中的基本制度”。
(二)關于未注冊馳名商標的規定
《商標法》第十三條給予未注冊馳名商標予以保護,同時第五十八條規定“將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
未注冊馳名商標制度在不斷完善,但直到2001年《商標法》中才出現了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專項規定,這是當前我國商標權注冊制度下對因使用而獲權的未注冊商標所能給予的最強保護。從上述規定可知,相比于普通的未注冊商標的消極保護,《商標法》給予未注冊馳名商標的是積極保護,即商標所有者可以將未注冊馳名商標作為權利基礎,對他人在相同商品上的商標性使用行為提起商標侵權訴訟,或針對他人將其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使用的、誤導公眾的行為提起不正當競爭訴訟。給予未注冊馳名商標稍弱于注冊商標的保護,亦是出于商標本質的內在要求。商標的價值在于使用,未注冊馳名商標雖然未獲得注冊,但基于使用而事實上起到了識別商品或服務的功能,具有了相應的市場價值,因此也有了保護的的基礎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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