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知道奔富葡萄酒,但也正是由于“奔富”商標積累了巨大的商業價值,遭到惡意搶注。3月26日,記者從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這起商標權案件歷經多年,南京中院判決侵權方停止侵權并賠償100萬元。
記者了解到,原告南社布蘭茲有限公司是知名葡萄酒品牌“Penfolds”注冊商標權人。上世紀90年代“Penfolds”葡萄酒進入中國后,原告將“奔富”作為“Penfolds”葡萄酒的中文名稱一直沿用至今。在葡萄酒商品上,“奔富”與“Penfolds”也逐漸形成了唯一對應的關系。
但也正是由于“奔富”商標積累了巨大的商業價值,導致了案外人的惡意搶注。
2011年原告申請注冊“奔富”商標時,因與之前他人注冊的商標近似,被商標局駁回申請。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程序,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撤銷一審、二審行政判決和商評委決定,商評委就“奔富”商標重新作出決定。
訴訟期間原告申請的“奔富”商標已初審公告。被告某釀酒公司多次向商標局申請注冊“PENFOILLS”“PENFUNILS”等與“Penfolds”近似的英文商標,同時還從案外人處受讓了“奔富尼澳”中文注冊商標,并將“奔富”“奔富尼澳”“Penfunils”等標識大量地使用在其生產的葡萄酒商品上,由被告某貿易公司進行銷售。經原告申請,“奔富尼澳”商標被商評委宣告無效,“PENFOILLS”“PENFUNILS”的商標注冊申請亦被商標局駁回。原告認為上述行為侵害了其商標權,提起訴訟要求某釀酒公司、某貿易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其經濟損失。
南京中院經審理認為,商標法對于馳名商標的保護并不限于注冊商標,未注冊馳名商標承載著相關商品或服務良好的市場知名度和消費者美譽度,也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享有的“Penfolds”注冊商標和“奔富”商標形成了穩定的對應關系,在國內葡萄酒消費群體中,“奔富”商標已經具有了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綜合考慮,應當認定“奔富”為未注冊馳名商標。被告某釀酒公司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申請注冊了多件與原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攀附他人品牌商譽的主觀故意明顯,被訴侵權葡萄酒商品上使用的“奔富”標識與未注冊馳名商標“奔富”構成相同,使用的“Penfunils”標識與原告享有的“Penfolds”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屬于商標侵權行為。法院判決二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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