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淀法院針對北京潘娜托尼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潘娜托尼公司)與被告羅森(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森公司)、北京超市發連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市發公司)、北京谷香沁園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谷香沁園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三被告侵害了潘娜托尼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但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決三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谷香沁園公司還需承擔賠償責任。宣判后,谷香沁園公司提起上訴。
原告潘娜托尼公司訴稱,其依法享有第16796245號注冊商標“潘娜托尼”(以下簡稱涉案商標)的注冊專用權,核定使用在第30類“餅干、蛋糕、面包、糕點、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并以涉案商標為品牌推出潘娜托尼蛋糕(以下簡稱涉案產品),其包裝經過專業設計,具有一定知名度。潘娜托尼公司發現,羅森便利店內銷售谷香沁園公司生產的“潘妮托尼”面包(以下簡稱被訴產品),其整體包裝裝潢與涉案產品的一致,購買時小票顯示銷售方為羅森公司,發票顯示銷售方為超市發公司。原告潘娜托尼公司認為上述行為會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三被告均辯稱,“潘娜托尼”和“潘妮托尼”是意大利傳統面包通用名稱的中文譯名,被訴產品使用“潘妮托尼”屬于正當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涉案產品知名度不高,不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要求的特征,且被訴產品僅在圣誕節期間銷售,銷售范圍僅限于羅森門店,不會造成混淆或誤認,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此外,羅森公司和超市發公司稱已經停止銷售被訴產品,并提供了采購合同和發票以證明其具有合法來源。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首先,“潘妮托尼”與涉案商標中的中文部分“潘娜托尼”除第二個字外其他部分一致,且二者均為字形基本一致的藝術字體;被訴產品屬于涉案商標核準的面包類別,故屬于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涉案商標近似的標識,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構成商標侵權;三被告雖提出通用名稱的抗辯,但未提交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其次,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涉案產品已經被相關公眾所知悉,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和美譽度,潘娜托尼公司關于不正當競爭的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支持。再次,羅森公司將采購于谷香沁園公司的被訴產品提供給超市發公司進行銷售,但羅森公司和超市發公司對被訴產品是否侵權并不知情,且提供了采購合同和發票,故三被告應停止侵害涉案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谷香沁園公司還需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最終,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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