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著作權許可做出了一定限制,這就是著作權法定許可。其實,實踐中還有另一種許可,強制許可,它和法定許可是有很多方面的區別的。那么著作權法定許可具體情形有哪些呢?
一、著作權法定許可的情形有哪些
法定許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可以不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是對著作權的一種限制。根據法定許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時,應當按照規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并應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
法定許可有以下幾種情況: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作品在報刊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3)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5)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著作權法定許可的類型
法定許可指法律規定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使用其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應當按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著作權法》規定了以下5種法定許可:
1、出版教材的法定許可。即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推薦閱讀:著作權限制規定
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此項規定同時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2、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制作錄音制品的法定許可。即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5、播放已出版的錄音制品的法定許可。即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己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著作權法定許可與強制許可區別
法律規定以特定方式或根據某些條件使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可以不經作者同意,但須向作者支付報酬的制度。與強制許可制度的區別在于法定許可直接由法律規定,無須事先申請或通知著作權人;強制許可則必須事先申請和正式授予。目前各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法定許可制度一般局限于音樂作品或音樂戲劇的表演以及商業唱片的重復使用。
《蘇聯民事立法綱要》第495條規定法定許可適用于:公開演出已出版的作品;以膠片、唱片、錄音磁帶等方式公開復制和發行已發表的作品;作曲家利用已出版的文學作品創作有文字的音樂作品;在工業產品中使用造型工藝作品和攝影作品等,英國著作權法規定:只要一部作品已經由作者同意而被某個錄制者制成唱片發行,其他錄制者就可以不經作者同意而直接進行錄制,但錄制后必須向作者付酬。
中國著作權審判實踐一般認為,它適用于:
(1)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
(2)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制作錄音制品;
(3)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制作廣播、電視節目。凡在上述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但應向其支付著作權使用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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