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三是商標撤銷的專業術語,是撤銷注冊商標三年不使用申請的簡稱。意思是指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銷的情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向商標局遞交撤銷申請。撤銷注冊商標三年不使用申請的制定是為了節約商標資源,避免商標的閑置不使用,但是對于商標轉讓的受讓方,一定要注意商標是否存在這種情況。如果商標存在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況,很有可能被競爭同行遞交撤三申請而撤銷該商標。
一、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
商標注冊之后,如果不使用是對商標符號資源的浪費,也是他人注冊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攔路虎。對于閑置的商標,法律規定了到時“清理”的制度,也就是“商標撤三”制度。
二、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及其注冊信息
商標注冊之后,商標注冊人不能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比如,對注冊商標文字、圖形、顏色等進行改變,之后還加上注冊商標的標識。如果確需改變,應該再次申請新的商標。商標注冊人也不得自行改變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如果確需改變,應該根據商標局的要求,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繳納規費,進行變更。
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根據法律規定,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以上就是商標撤三的條件,總的來說商標被撤銷的情況還是常常存在的,所以商標注冊成功不能說就萬事大吉了,還需要注意起使用期限,及時使用或者轉讓,防止競爭對手發起撤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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