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制度概述,商標被撤三簡單介紹: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這就是通常所說的“撤三”制度。
設置“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商標注冊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標,客觀上起到清理閑置商標、打擊惡意注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的作用,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注而不用”,遏制濫用注冊商標專用權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有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提交申請時應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受理后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可見,在“撤三”過程中,由商標注冊人承擔舉證責任。
在實踐中,商標局將通知商標注冊人答辯的文件,用掛號信方式寄發至商標注冊地址,有部分掛號信由于地址不明或查無此人被郵局退回。經分析,產生退信的原因主要有兩點:
一是企業異地經營情況大量存在,
二是注冊人改變地址后未及時向商標局提交注冊商標地址變更申請。
為提高送達率,2015年,商標局擴大了答辯通知的抄送范圍,將答辯通知同時抄送給商標注冊人辦理其他商標業務時委托的代理人。這一措施取得了良好社會效果,自2016年起商標注冊人提交使用證據占比明顯提高,案件審理中不予撤銷決定占比也相應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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