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不明白商標撤銷和商標注銷的區別,都是已申請可以辦理的行政行為,也都是任何人都可以申請的條件,也都是商標不再使用的結果,其中的差別到底在哪里?!
一、什么是商標撤銷和商標注銷
1、商標撤銷
商標撤銷,是指商標在不具備注冊條件的情況下卻成功地進行了注冊時,商標局經查申請條件不符的話,可以依職權撤銷該商標;也可以由其他單位或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商標撤銷分為使用不當的撤銷、注冊不當的撤銷以及爭議撤銷三種。
2、商標注銷
商標注銷,是指商標局依申請或商標期滿未續展,而將注冊商標整體或部分注銷的法律程序。
商標注銷包括經申請注銷和商標局主動注銷兩種情形。
二、兩者所決定的行為也有所不同
1、注銷注冊商標有以下三種不同程序
(一)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的,應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申請,注銷注冊商標可以是整體注銷,也可以注銷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
注銷申請經商標局核準后,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該注冊商標專用權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注銷申請之日起終止。
(二)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注冊人已死亡或終止一年以上的且未辦理商標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將該商標注銷。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商標的,應當提交該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
經商標局核準注銷的注冊商標,其專用權自該商標注冊人死亡或終止之日起終止。
(三)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后,在法律規定的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該商標予以注銷。
這是商標局鑒于注冊商標已經失效的事實做出的注銷行為,不需要任何人的申請,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效力自有效期滿次日起終止。
2、 商標撤銷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注冊商標使用不當的撤銷的事由包括:
(1)商標局依職權的撤銷:
a、自行改變注冊商標;
b、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
(2)依申請的撤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c、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
d、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
一句話總結:商標撤銷的原因是其具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出現,商標注銷則是由于不再使用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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