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三是什么意思?辦理商標撤三有哪些注冊事項?有關于注冊商標撤三的問題,下面源智商標顧問就來為您詳細介紹一下。商標撤三是指國家商標總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四)項的規定,對于已經注冊成功(即已經合法取得商標注冊證書的)的商標,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進行撤銷通知。但是一般的情況下,國家商標局不會自行對于注冊商標進行撤三通知,通常都是由其他企業或者個人向國家商標總局申請的(大多數是該商標的競爭對手)。國家商標總局受理了申請以后,會給被提出撤三的商標注冊人發出《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
注冊商標撤三的注意事項
1、申請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及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必須填寫清楚、準確,以便于聯系;
2、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應查詢該撤銷商標的注冊情況,以該商標的現注冊人情況填寫《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書》;
3、申請人應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撤銷理由中說明被申請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有關情況;
4、申請撤銷注冊商標,應當自該商標注冊公告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5、申請撤銷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程序的,則自行政決定生效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6、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銷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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