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權質押登記的程序
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而其權利所有人則對他所有的知識產權享有質押權。而質權登記就是行使質押權。著作權出質人必須是合法著作權所有人。著作權為兩人以上共有的,出質人為全體著作權人。中國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向外國人出質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以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到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合同自《合同登記證》頒發之日起生效。
《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
第二條 國家版權局負責著作權質權登記工作。
第四條 以著作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權合同,并由雙方共同向登記機構辦理著作權質權登記。出質人和質權人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
第六條 申請著作權質權登記的,應提交下列文件:(一)著作權質權登記申請表;(二)出質人和質權人的身份證明;(三)主合同和著作權質權合同;(四)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提交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五)以共有的著作權出質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質的書面文件;(六)出質前授權他人使用的,提交授權合同;(七)出質的著作權經過價值評估的、質權人要求價值評估的或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價值評估的,提交有效的價值評估報告;(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同時附送中文譯本。
第八條 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受理。提交的材料不齊全的,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九條 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予以登記,并向出質人和質權人發放《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
第十條 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書應載明補正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不予登記:(一)出質人不是著作權人的;(二)合同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三)出質著作權的保護期屆滿的;(四)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五)出質著作權存在權屬爭議的;(六)其他不符合出質條件的。
二、辦理軟件著作權質押登記需要的材料
當事人申請著作權質權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1、著作權質權登記申請表;
2、出質人和質權人的身份證明;
3、主合同和著作權質權合同;
4、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提交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
5、以共同著作權出質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質的的書面文件;
6、著作權出質前授權他人使用的,提交該著作權的授權合同;
7、出質的著作權經過價值評估的、質權人要求價值評估的或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價值評估的,提交有效地價值評估報告;
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提交著作權登記證書;證明文件是外文的,需同時提交中文譯本。)
三、登記機構不予和撤銷登記的情形
1、登記機構不予登記的情形:
(1)出質人不是著作權人的;(2)合同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3)出質著作權的保護期屆滿的;(4)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5)出質著作權存在權屬爭議的;(6)其他不符合出質條件的。
2、登記機構撤銷登記情形:
(1)登記后發現有《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2)根據司法機關、仲裁機關或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生效裁決或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撤銷的;(3)著作權質權合同無效或被撤銷;(4)申請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騙取著作權人質權登記的;(5)其他應當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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