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和商標爭議的本質都是給不應被核準注冊而又經審查人員初步審查通過的商標提供一個補救性程序。廣義上講,二者的提起主體都是“任何人”,即任何人認為該商標不應被核準注冊,都可啟動異議或爭議程序。
二者最直接的區別即在于商標異議是在商標被核準注冊之前,即經初步審查通過后的三個月的異議公告期中提起,而商標爭議是商標被核準注冊之后方可提起。在異議結果出來之前,被異議商標尚不是注冊商標,申請人不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在商標爭議結果出來之前,被爭議商標仍是注冊商標,申請人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
另外,二者所依據的理由不一樣,從我國商標法的規定來看,提起商標異議可以依據的理由要比提起商標爭議多得多。所以,相關當事人如果認為某商標注冊不當應該盡可能快的在其被初審公告之后提起商標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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