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人提交申請材料到商標局后,可以修改申請文件嗎?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專利申請文件提交后,申請人可以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那么,專利申請文件提交后如何修改?下面專利申請公司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
一、專利申請文件修改時機
1、對于發明專利申請人來說,有兩次機會修改申請文件。第一次是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第二次是對專利審查員第一次實質審查意見通知書作出答復時。
2、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修改申請文件的時間被限制為自申請日起3個月內。同時,法律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有限制性規定,即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范圍。
二、專利申請文件提交后怎樣修改
(一)、提交替換頁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的修改部分,除個別文字的修改或者增刪外,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替換頁。替換頁的提交有兩種方式。
1、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換頁和修改對照表--這種方式適用于修改內容較多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以及所有作了修改的附圖。申請人在提交替換頁的同時,要遞交一份修改前后的對照明細表。
2、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換頁和在原文復制件作出修改的對照頁--這種方式適用于修改內容較少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申請人在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換頁的同時遞交直接在原文復制件上修改的對照頁,使審查員更容易察覺修改的內容。申請人提交的替換頁應當一式兩份。
(二)、審查員代為修改通常,對申請的修改必須由申請人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對于申請文件中個別文字、標記的修改或者增刪及對發明名稱或者摘要的明顯錯誤,審查員可以依職權予以修改,并通知申請人。此時,應當使用鋼筆、簽字筆或者圓珠筆作出清楚明顯的修改,而不得使用鉛筆進行修改。
三、專利文件不能修改的情形
(一)、不能允許的增加內容的修改
(1)、將某些不能從原說明書(包括附圖)和/或權利要求書中直接明確認定的技術特征寫入權利要求和/或說明書;
(2)、為使公開的發明清楚或者使權利要求完整而補入既不能從原說明書(包括附圖)和/或權利要求書中直接明確地導出也不能由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的常識直接獲得的信息;
(3)、引入原申請文件中未提及的附加組份,導致出現原申請沒有的特殊效果;
(4)、補入實驗數據以說明發明的有益效果,和/或補入實施方式和實施例以說明在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范圍內發明能夠實施,(但這些補充的信息可以放入申請案卷中,供審查員審查新穎性、創造性或實用性時參考);
(5)、增補原說明書中未提及的附圖,一般是不允許的;如果增補背景技術的附圖,或者將原附圖中的公知技術附圖更換為最接近現有技術的附圖,則應當允許。
(二)、不允許的改變
(1)、改變技術特征,超出原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的記載范圍。
(2)、由不明確的內容改成明確具體的內容,例:在原始申請文件中只記載了在“高壓”下進行反應。在審查過程中,申請人將其修改為“7-10個大氣壓”。
(3)、將沒有明確彼此關聯的分離的特征進行新的組合。
(三)、不允許的刪除
(1)、刪除權利要求中明確認定的必要技術特征、與說明書公開的技術方案有關的技術術語或具體應用范圍。
(2)、刪除說明書中的內容,導致超范圍。
四、修改注意事項
1、對于通知書中指出的實質性缺陷確實存在時,在修改專利申請文件時既要克服通知書中所指出的缺陷,又應當為申請人爭取更充分的保護;
2、對于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所指出的形式缺陷,在修改申請文件中應當予以克服;
3、全面、深入地理解申請文件說明書中披露的信息,準確地認定發明點。
4、在專利申請文件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為委托人爭取獲得盡可能寬的保護范圍。
5、對權利要求書進行修改時,除了必須遵循專利法第33條規定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這一基本原則之外,自然還應當符合權利要求書撰寫的各項要求。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專利申請文件提交后如何修改的介紹,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專利申請文件提交以后申請人可以進行修改。發明專利有兩個階段可以修改,新型和外觀需要在提交申請三個月內進行修改。當然,也不是想改哪些內容就可以修改哪些內容的,建議您委托專業的代理機構進行修改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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